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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东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2013-05-14 16:39 LDU  审核人:

鲁东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鲁大校发〔2011〕4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并加强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的管理,充分发挥实践基地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中的重要作用,保证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践基地是指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供专业学位研究生参加实践教学活动的场所。实践基地必须为研究生完成教育实习、教育见习、专业技能训练等实践教学活动提供所需的条件和服务。学校积极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努力建成一批稳定的、优质的、能满足我校各类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需要的实践基地,为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三条 实践基地建设的原则


(一)坚持产学研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义务分担、共同发展的原则。


(二)坚持就近就地,节约经费开支的原则。


(三)坚持按需设立,控制数量的原则。


(四)坚持专业对口、有利于实现相关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原则。


第二章 实践基地的建立


第四条 实践基地的基本条件


(一)实践基地依托单位应是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教育教学单位、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政府机关等。


(二)实践基地依托单位能满足我校相关专业研究生实习、实践的需要,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配套的软硬件设施。


(三)实践基地依托单位应拥有一批素质高、数量足、责任心强的实践指导教师,并具有与我校长期合作的积极性。


第五条 实践基地确立的程序


(一)各学院根据本单位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需要,选择符合实践基地条件的单位,与其协商并达成初步意向后,向研究生处提出建立基地的申请。


(二)研究生处对拟建实践教学基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如条件满足,报学校审批。


(三)被批准为实践教学基地的单位,由研究生处代表学校统一与基地依托单位签订《鲁东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明确双方应履行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及其他合作内容。


(四)实践基地协议书签订后,由研究生处统一挂牌。挂牌的时间、方式等由基地共建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 实践基地共建双方的义务


第六条 学校承担的义务


(一)学校在人才培养、委托培训、课程进修、咨询服务、信息交流、项目研究、实验检测等方面对实践教学基地所在单位给予积极支持。


(二)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从实践教学基地依托单位聘请专业学位研究生合作导师或兼职导师。


(三)在国家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优先向实践教学基地依托单位推荐我校优秀毕业研究生。


第七条 实践基地所在单位承担的义务


(一)接受并安排我校相关专业研究生的教学实习、教学见习、专业实习、专业技能训练等实践教学活动。


(二)提供相应的软硬件设施,妥善安排研究生在专业实践期间的食宿、学习、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保证实践教学活动顺利开展。


(三)实践基地所在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基地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实践基地工作进行指导,切实帮助解决实践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章 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由研究生处统一协调,各相关学院积极配合共同完成。


(一)研究生处工作职责:


1、负责全校实践基地的宏观管理与协调工作。根据各类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和实践教学内容,研究制订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的相关文件。


2、负责受理并审核各学院提交的实践基地建立申请。


3、组织有关专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实践基地的建设情况和研究生实践教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评估。


4、协助学院解决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二)学院工作职责:


1、组织论证并提交建立实践基地的申请材料。


2、根据不同类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特点及人才培养方案,负责实践基地的具体建设工作。


3、与基地依托单位密切沟通,共同落实好相关专业研究生的实践教学任务。


4、积极做好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实践基地建设的评估与保障


(一)研究生处会同有关部门和学院不定期到实践基地检查、评估实践教学情况和基地建设情况。对实践基地建设管理、运行成绩突出的学院予以表彰;对建设成效不大、不能保证实践教学质量的基地,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后不合格的实践基地,将予以撤消。


(二)对协议到期的实践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对连续三年未能承担实践教学任务的基地,视为自动解除协议。


(三)学校划拨实践基地专项建设经费,由研究生处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对实践基地的检查及评估、举办有关会议、为基地挂牌等。学校提倡各学院采取多种渠道筹集经费加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研究生处、各相关学院、实践基地依托单位共同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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